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八一支行、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104执17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八一支行,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90号
法定代表人:易斌。
申请执行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一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许永杰。
申请执行人米凤玉,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张路,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李建广,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申请执行人任春玲,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男,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
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27号华都大厦一十五层
法定代表人:许永杰。
被执行人米凤玉,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张路,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李建广,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任春玲,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1686号,于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米凤玉、张路、李建广、任春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米凤玉、张路、李建广、任春玲。但被执行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米凤玉、张路、李建广、任春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米凤玉、张路、李建广、任春玲银行存款363513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一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