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沧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3844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沧县,依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虽为合同纠纷,但双方并未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而约定向***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沧州市,位于***,故***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