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执监16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马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民市自然资源局(新民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赵奎山,该局局长。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自然资源局(新民市林业和草原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辽0102执6652号。执行标的:329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521元。因该案为特殊主体案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民终3124号民事判决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裁定书3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曹 蕾
审判员 许海秋
审判员 王晓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