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执异10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娟,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宁,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森林路1B9。
法定代表人:徐伟,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街道办事处李沟村。
法定代表人:徐伟,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为(2020)辽0111执225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贵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投资,成为被执行人股东,认缴出资1500万元,被执行人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2500万元,但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投资并未缴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申请人提交了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变更情况查询卡、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8)辽011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92458元、违约金1253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辽011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辽0111执225号。2020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辽0111执225号执行裁定书,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00万元,货币出资,一次性缴付,占股60%,认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2014年4月2日,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2500万元。该企业目前是存续状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申请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沈阳绿地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认缴出资1500万元的时间为2014年3月24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故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杨丽
人民陪审员  李滢
人民陪审员  于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鹏宇
书记员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