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50786794R。
法定代表人:马秀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5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已查询财产情况以查证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同查证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黄 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