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1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筠,辽宁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源市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源市百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终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