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2民初61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被告: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三眼桥住宅小区二区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3993028944。
法定代表人:阙祖强,经理。
被告: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凤翼路二里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MA5N6Q5104。
负责人:**,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