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宁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能,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三眼桥住宅小区二区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3993028944。
法定代表人:阙祖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计280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传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