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3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三眼桥住宅小区二区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3993028944。
法定代表人:阙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乔榛,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宁明县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金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423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0)桂1423民初771号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234376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3.本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予以额度冻结。
4.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进行基层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2343764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农恩华
审 判 员 吕 云
审 判 员 覃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农伟光
书 记 员 梁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