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三龙与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2民初73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玉立大道1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黄畈工业园内(咸宁宏大城市广场C区)1幢1单元17楼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