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84执174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咸宁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8)苏1084民初57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10627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迈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