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通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0210号
原告***,女,193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李志兵,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周雪峰,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洁明。
委托代理人曹红兵,男。
被告***,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方心革,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与被告上海通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方心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静波
审 判 员  周皓媚
人民陪审员  杨 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俐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