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258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
被执行人:水城区陡箐镇人民政府,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关于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区陡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221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9264元,执行费453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区陡箐镇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至此,申请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221执258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彭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