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民初4641号
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
法定代表人:周凌,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辉,系贵州胜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码:××。
被告: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5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459499U。
法定代表人:胡良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吗:15202202110317845。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扬,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码:××。
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801元,由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显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兴友
书 记 员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