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水城县都格利兴砂石厂、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21执1919号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都格利兴砂石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洪辉,系该砂砂石厂。
被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良永,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水城县都格利兴砂石厂申请强制执行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2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执行通知书内容载明: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执行款2462291元、缴纳执行费270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存款合计436000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且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36000元依法采取划拨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B×××**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但因无车辆具体停放线索,暂不能采取扣押措施。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2021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审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黄堂富
审判员 赵祖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