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21民初4051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山区山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21474160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5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09645949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水城县交通建设公司、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同时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芳
书 记 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