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215号
申请保全人:**,男性,汉族,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惠源路。
被保全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钟山区区府东路。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申请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76763.4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102402.4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账户。
至此,该案以部分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