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都格利兴砂石厂,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砂砂石厂。
被执行人:贵州恒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27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水城县都格利兴砂石厂执行款2462291元,执行费27023元交到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2462291元交到本院,本院依法将该笔执行款2462291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7023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至此,本案特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