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3民初1536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住所: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
负责人:王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国,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梅,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正信路二段14号。
法定代表人:彭川。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南溪区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乃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