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248号之一
(2022)苏0214财保7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9653515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展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鸣,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5352303C,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综合写字楼3-9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富。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路通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