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4774号
原告: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9653515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展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鸣,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5352303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综合写字楼3-9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