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财保759号
申请人: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96535157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展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孟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鸣,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5352303C,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综合写字楼3-9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富。
申请人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路通公司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展鸿路8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江苏路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东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新武
书 记 员 张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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