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买提肉孜、阿曼***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4民初533号之二 原告:****买买提肉孜,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原告:阿曼***,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298号领世华府小区综合写字楼3-9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买买提肉孜、阿曼***与被告新疆鸿基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买买提肉孜、阿曼***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买买提肉孜、阿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买买提肉孜、阿曼***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8元,减半收取计5,694元,申请费4,314元,共计10,008元由原告****买买提肉孜、阿曼***负担。 审 判 员 沙 依 哈 丽 哈 司 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古丽孜那提托合提买买提 书 记 员 西日尼阿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