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6682号
原告: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二堡村八组麻窝田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96MA6GPLR24N。
经营者:吴茂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善朋(特别授权),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一般授权),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妈姑社区迁新园3区3栋3单元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22155689H。
法定代表人:黄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毕节市兴旺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