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州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6民初224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细忠,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
被告:贵州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662997399L,地址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玉溪路。
法定代表人:李清秀,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世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3373823236,地址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世纪文化城1楼25号。
法定代表人:龚中平,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江分公司、贵州世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