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197号
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川0823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剑阁县衡瑞商贸有限公司197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诉讼费21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3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