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34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2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君,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37797131C。
法定代表人:周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元市利州区嘉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浩(曾用名邓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6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浩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云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