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6民初548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学院路振华商贸大厦****。
被告**,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审理原告***、***被告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