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8586号之一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川渝钢构板房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办事处学院路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GK59C09。
经营者:蒲小莲,女,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浪,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与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川渝钢构板房经营部经营者蒲小莲系夫妻关系)。
被告: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贵林大厦公寓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4428136。
法定代表人:李家伟。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川渝钢构板房经营部与被告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川渝钢构板房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已减半),保全费398.00元,由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川渝钢构板房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杨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包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