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0262号之一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尚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85689942F。
法定代表人:尚子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坚(特别授权代理),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贵林大夏公寓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442813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7年4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森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4.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保全费1,322.00元,合计3,076.00元,由原告毕节远大新型环保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