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455号
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U1P5U。
经营者:何胜碧,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
被告: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北部新区广场南路便民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0124935。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125277。
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告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