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宏建筑物资租赁站、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456号
申请人: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UE1P5U。
经营者:何胜碧,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贵州仪程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304779。
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北部新区广场南路便民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0124935。
法定代表人:王艳,职务不详。
申请人贵阳***宏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40,918.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918.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