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晖海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96号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晖海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恩纬西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B区旁荒地12号厂房。
经营者:黄向荣,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湖南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北部新区广场南路便民服务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晖海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高新区科技支行开设账号为24×××05内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0753)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晖海建筑物资设备租赁部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高新区科技支行开设账号为24×××05内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031104046020210000753)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高新区科技支行开设账号为24×××05内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邱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