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22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MWA89J。
委托代理人:陈静,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龙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北部新区广场南路便民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3220124935。
法定代表人:王艳,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张晓坚,男。
委托代理人:张忠华,男。
申请人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767.8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