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3894号
原告: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北部新区广场南路便民服务大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23220124935。
被告:***,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贵州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2788.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饶和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