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415号
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余好,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炯,男,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来洁,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原工商登记名称为: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海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炯、来洁、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申请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3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龙区建国村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为:徐土国用(2005)第29194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20×××99银行账户;
三、查封被申请人杭州大力神起重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萧山区宁围镇二桥村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用(2007)第0800035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李炯名下的位于萧山区宁围镇和美家1幢7**2701室房产一处,登记证号:***证萧移自第00166520号;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