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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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4135995M。
法定代表人:李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情况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