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107号
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4135995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
法定代表人:李炯。
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宁围支行开立的2010××××9699账户内的存款1113529.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宁围支行开立的2010××××9699账户内的存款1113529.8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陈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