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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葵,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法定代表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724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告: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桥园路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4135995M。 法定代表人:李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葵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葵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葵负担。 审 判 长  江 桔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