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252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葵,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954233171R。
法定代表人:洪粮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7243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被告: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二桥村桥园路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4135995M。
法定代表人:李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葵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大力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葵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葵负担。
审 判 长 江 桔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