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453号。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街道长丰社区水晶**5栋1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699798.38元及截至2022年7月21日的利息26022.1元,后续利息按《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2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时止;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10189元和申请执行费19708.2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760717.68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具体执行的金额以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为准)。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