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清桥路88号远志.新外滩商业楼盘。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街道长丰社区水晶**5栋1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103执33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