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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执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453号。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经济技术开发***街道长丰社区水晶**5栋13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刚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城建支行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103执8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