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544号
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9016672P。
法定代表人:倪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霜晴,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行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双路村15组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8GE6M5G。
法定代表人:曾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行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6日接收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书,但未按该通知书限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佑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