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982号
申请人: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9016672P,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倪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霜晴,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涵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P16GN3H,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东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涵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涵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479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574798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涵田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47988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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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