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筑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53***号
原告:苏州筑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211号1幢1429室。
法定代表人:王乾,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马舍村3幢。
负责人:袁灿。
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时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竣。
原告苏州筑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筑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筑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2元,由原告苏州筑韵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