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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民终4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06民初15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