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巢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垾镇苗集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本院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