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81民初60号
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中垾镇庙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614426359M(1-1)。
被告:巢湖市石头记茶苑世纪新都店,住所地巢湖市世纪新都广场。
负责人:蒋道伙。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石头记茶苑世纪新都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卓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巢湖市石头记茶苑世纪新都店、***财产10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巢湖市石头记茶苑世纪新都店、***名下价值106万元财产;
二、查封位于巢湖市光明行政村世纪新都A区5幢2单元202室房屋(房产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03477**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项化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