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3民初366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洛阳市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东路海关东临1幢1104室。
法定代表人:党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延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