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2民初1668号
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南昌路**院**108。
法定代表人:党培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付****509、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河南千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